立法院昨(7)日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,明定有性侵害、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者,经调查属实,学校应予以解聘、免职、终止契约关系,且情节重大者各级学校均不得聘任、任用,以防堵不适任人员进入校园。
时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曾召开记者会说明一宗性骚扰案,指出前公东高工蓝姓校长曾在4年前性骚扰女学生,但却未接受八小时性平教育也未曾道歉,还在今年6月光荣退休。洪慈庸提案修法,立法院于昨日三读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。
条文明定校内人员一但经调查确认或查证属实有性侵害、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者,应予解聘、免职、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。有情节重大之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,各级学校不得聘任、任用、进用或运用;已聘任、任用、进用或运用者,学校应予解聘、免职、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关系。
对于回避接受性平教育者,无正当理由将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,并得按次处罚,直到当事人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为止,行为人是学校校长时,由主管机关迳予处罚。
如果学校或主管机关未将校园性侵害、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,交由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,或违反当事人、检举人、行为人之保密规定,也将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。
此外,条文要求学校或主管机关应创建校园性侵害、性骚扰、性霸凌文件数据库。若行为人转校就读或就职,主管机关及原校应进行追踪辅导,行为人是学生时则可评估是否有追踪辅导的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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